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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新规将至,城商行助贷业务何去何从?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5/12 18:38:23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贷款新规,具体相关文件参考《重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解读》。
城商行异地扩张的新趋势包括(1)零售业务的线上化;(2)助贷和联合贷;(3)设立资金运营中心和理财子公司三个方面。本文选取部分城商行2019年年报数据,从助贷和联合贷款的角度深入探究这一新趋势的发展状况。

本文纲要


一、 城商行助贷和联合贷当前发展现状
二、 助贷兴起的逻辑
三、 助贷和联合贷内涵解析
四、 助贷和联合贷业务模式
五、 助贷业务近年监管动向
六、 助贷或将圆梦城商行跨区域经营


一、城商行助贷和联合贷当前发展现状


在阐述城商行助贷和联合贷现状之前,不得不先提及助贷和联合贷最初的“明星”代表 ——“微粒贷”。2014年12月微众银行成立,依托腾讯逾十亿庞大用户客群,微众银行推出了现金贷明星产品“微粒贷”—— 全线上运营的信贷产品,依托微信和手机QQ提供个人小额信用循环贷款。微粒贷自2015年5月上线,仅仅一年多,截至2016年末,“微粒贷”主动授信超过7000万人,开通用户超过1500万人,覆盖面达31个省、市、自治区,567座城市;累计发放贷款近1987亿元。截至2019年末,微众银行成立才5周年,个人客户突破2亿人,按68%的年增长速度在发展。法人客户达90万家,企业数量是年初的3.4倍,61%为首次获得银行授信,这些企业的就业人数超过200万人。它的获客覆盖面以及消费贷款增长速度,超越所有传统银行,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和标普分别给予微众银行 “A3”和“BBB+”评级,在国内仅次于六大国有商业银行。


这惊人的发展速度,引起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思考,是助贷和联合贷款的发展模式和趋势,给予了微众银行稳定的立足之地。“微粒贷”作为一个典型,其魅力和张力,让市场看到了消费金融的蓝海,近三年,“微粒贷”合作方不断增加,其中股份制银行有: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合作的城商行有: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天津银行、重庆银行、哈尔滨银行、广州银行、长沙银行等。此外,根据北京银行2019年半年报显示,“稳健拓展自有消费贷白名单,与阿里、腾讯合作持续完 善贷款审批模型,上线新版‘微粒贷’”。


相比股份制和外资银行,城商行面临跨区域经营限制是最大的难题;不过,相比于农商行,城商行的跨区域经营限制要宽松很多(多数仅是不得跨省),农商行更多是对跨区县的限制。但是突破区域限制并非原罪,从服务实体的角度,助贷机构依靠精耕的细分领域和其强大的消费场景,能有效的为银行筛选信誉良好的客户,拓宽银行信贷服务覆盖面。城商行通过异地寻找资产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贷款的地域集中度风险,通过信托异地放款也不会给当地造成监管上的麻烦。可能会造成监管困扰的是有可能打乱央行当地中心支行社会融资的规划。然而每个地区需要多少融资,并不能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框定,而是需要更多地让市场在行为监管的框架下选择。笔者倾向于认为,如果资本规范计提、拨备充足、资金流向合规,仅是为了突破区域限制,异地寻找资产是合理的。


本公众号此前文章《城商行异地扩张之梦!》对城商行受限于异地经营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详细阐述。城商行在原来的地域内形成了经营特色,具有一定竞争力后,必然会有标准化自身特色的意愿来进一步向地域外扩张,以提高经济的规模效应。


(一)城商行零售端当前拓展的方向


总体上看,各地方银保监局关于城商行不得对企业客户异地授信有具体规定,所以一般对企业客户异地提供融资,多数通过ABS、债券,或者通过同业投资以信托为通道展业。在城商行的零售端,银行多以自营的互联网贷款产品为主,即常见的现金贷、闪电贷,近年发展的比较多,利率可能在10%不等。对于此类银行自主品牌互联网信贷产品,银行通常从贷款调查到风险评估环节,把银行内部和外部合作机构的数据都纳入风控模型之中,共同完成授信审批。之后借款人在线签约,在线提款,以及后续的在线还款都可以在银行的自营APP上完成,很好地突出了线上自主的特点。但是对于这类消费贷款,银行核心的问题是现代化的风控的手段比较少,没有太多的抓手或者工具去看这个客户信用风险怎么样,只能通过一些特定的场景,比如说客户的公积金、社保、买过房、或者职业是公务员,是教师等等这些维度来大概的判断。所以银行推出比较多的还有公积金贷款、白领通,甚至疫情期间有些银行推出护士贷这些层面的贷款。


3年前,助贷业务兴起,其目标客群以零售客户为主,业务覆盖了大多数小微企业和传统银行未覆盖的尾部客户,助贷业务就此开始成为银行零售转型新的拓展方向。监管方面,未定义“本地”和“异地”的说法,估计是考虑到个人客户流动性强,经常出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地,社保缴纳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情况,很难界定地域划分归属,这也是该业务一直存在争议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部分城商行由于自身风控水平相对薄弱,在与第三方平台或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时,必须谨慎考虑风险系数、预估之后不良率的上浮空间以及考虑减值计提倍数等等问题,种种因素导致目前真正尝试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商行并不多,尚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


(二)积极参与助贷和联合贷业务的城商行2019年度表现


部分城商行通过与互联网金融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授信已实现了跨区域经营。


以上海银行为例,上海银行与“太平洋保险”、“蚂蚁金服”、“微粒贷”、“京东金条”等联合授信,在零售金融板块主要发力消费金融、财富管理、养老金融等三大战略特色业务。在信贷产品中推出“信义贷”品牌,个人消费信贷在 2018 年进入高速发展期。近两年,关于上海银行的新闻报道,其与携程、美团、唯品会等线上生活服务平台纷纷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将在消费金融、联名信用卡、合作拓展及场景营销等领域全面合作,通过互联网平台引流,逐步拓展到以金融科技信息化为基础的更多领域。2019 年,上海银行与国内三大运营商、“BATJ”等互联网头部企业、大型金融集团等展开深度合作,共建生态场景圈。另外,上海银行与蚂蚁金服“双链通”区块链平台合作供应链融资项目已落地,上海银行成为了国内首家与“双链通”平台实现业务对接并信贷放款的蚂蚁体系外合作银行,标志着上海银行在数字金融与零售金融领域均取得新进展。截至2019年末,上海银行个人消费贷款1751亿元,较2018年1575亿元同比增长11%,而2018年个人消费贷款较2017年同比增长高达127%。


以天津银行为例,作为依靠互联网引流的典型,2018 年起,天津银行分别与蚂蚁金服、苏宁金服、百信银行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利用合作平台资源 引流获客,有效扩大零售业务规模。仅2018 年,天津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同比增幅高达 786%,从天津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绝对规模来看,2017 年末与 2019 年末对比,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 87.93 亿元,916.60 亿元,两年增长 10 倍!2019 年末,天津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占零售贷款比重也十分惊人,达 72.09%。天津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猛增,正是借力助贷业务,促成其近乎指数型的增长。 与此同时, 天津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对应的信贷风险随之即来, 2018 年和 2019 年,天津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不良贷款规模分别为 1.34 亿元、8.85 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0.17%、0.97%。不良贷款总额的大幅增加,需引起银行高度警觉,若未及时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控体系,持续扩张或将引起信贷风险预警。


以江苏银行为例,其与万达电商、华为、腾讯科技等达成围绕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科技应用的战略合作,与蚂蚁金服、微众银行等联合授信,深耕消费金融、金融科技领域。截至2019年末,江苏银行个人消费贷款1628亿元,较2018年1056亿元同比增长54%。


此外,从下表看出,上述几家银行过去两年的个人消费贷款增速均相对较快,其中个人消费贷款规模破千亿的包括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天津银行2019年年中曾破千亿元)。
综上所述,城商行助贷和联合贷业务未来发展将会如何?城商行持续完善的风控体系能否与助贷和联合贷业务实现无缝隙对接?助贷业务可以助力银行零售转型走多远?这三问,均需城商行在未来不断探索和实践中予以解答。

二、助贷兴起的逻辑

追根溯源,几乎每一项新金融业务的发展史都是一个试错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正是在每一次过程中,我国的监管体系实现更新、完善和优化。而每一项业务的兴起,都有其必然性,需求和供给共生共存。本文讨论的助贷业务,其诞生的初衷可以从三个角度理解。

1.政策层面的难题

多年以来,从国家政策到监管机构,再辐射到各地金融机构,一直面临的一个难题:如何切实落实小微企业及个体客户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小微企业风险防控能力较弱,个人客户还款能力良莠不齐,很难从传统的银行机构获取贷款。另一方面,对于银行业,风险管控是第一位,必须严守风险底线,保持审慎态度,由此商业银行的重心往往向对公大型企业或同业机构倾斜。


而小微企业及个体客户强烈的融资需求几乎被忽略和搁置。为尝试解决此难题,同时推进消费升级,政策层面,政策一直给予了较为宽松的市场发展环境。监管层面,早在多年前就已发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之后,小额信贷被市场充分发现和挖掘,以P2P为典型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为小微企业及个人客户打开了一扇窗,小额信贷市场迅速打开。近年,随着大数据风控的引入,小额贷款(万元以内)的发展呈现爆炸式增长。巨大的市场潜力自带磁场般吸引了大量资本的追逐,尤其是2015年前后,引起之后金融乱象的“校园贷”、“现金贷”等产品就在这个时期诞生。值得关注的是,助贷和联合贷款业务也同时期崛起,并以惊人的速度覆盖市场,最典型的例子:“微粒贷”(后文会提及)。


2.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发展需求


自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公司短短几年在获客、场景建设、流量方面实现重大突破,消费金融领域被深入挖掘,但同时小额信贷市场开始频发风险预警。为严防信贷风险,监管先后颁布 《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尤其是《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后文简称“141号文”),监管机构集中展开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的专项整治工作。


141号文,重点关注:一、网络小贷基本被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三、一个重要的信号:助贷业务没有被一刀切,而是强调严控风险,强调不断完善业务管理体系。监管层面传达的信号,多年来一直是鼓励探索互联网金融发展和传统金融行业发展未来合理新途径。


而互联网金融公司由于本身没有借贷资质等牌照,为了持续深耕消费金融市场,对引入资金方(有资质牌照的金融机构)有强烈的需求。助贷业务由此成为了一个试探的桥梁。


3.城商行零售转型的困境


在商业银行如火如荼“大零售转型”的背景下,消费金融领域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如何恰当切入并精耕这个市场,是实现零售战略转型的关键,尤其是对于存在区域性限制的城商行而言,寻找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渠道对打开市场至关重要。


随着互联网线上业务的扩张,金融机构已经意识到金融科技公司具有几乎没有“天花板”的发展空间,加之国内零售消费领域巨大的市场基数,资金的支持与进入早晚的结果,只是以什么方式进入,如何兼顾风险与收益,需要不断地尝试和完善。助贷和联合贷款业务的崛起,正好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必然性,即“金融+科技”是金融业向多元化进化的必然趋势,助贷和联合贷款充当的角色,是二者谋求共生发展的试探性途径之一。


三、助贷和联合贷内涵解析


本文的助贷和联合贷款仅限于个人消费金融的讨论。助贷和联合贷在实践中经常混同,本质上助贷和联合贷款多数为银⾏作为主要资金提供方,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贷款模式。但从监管的限制性规定来看,二者的区分是比较明显的。


助贷和联合贷业务兴起的早期,业务模式比较粗糙,早期尝试助贷业务的助贷机构为了快速扩展市场,多数运用助贷机构自身的风控系统,通过自身的评级模型对客户进行评估,基于自身获客优势向银行推介客户,银行提供资金。这种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银行未承担过多的风控职能,而银行作为出资方,必须严控信贷风险。随着业务迅速发展,消费金融信贷增长显著,同时不良率上升,银行与助贷机构之间对业务结构的讨论开始变化和调整。


1.助贷是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的合作


目前,市场上的两种助贷业务,一种是常规的助贷业务,助贷平台承担客户导流,并承担一部分的风控职能,比如信息收集、借款信息展示、参与贷后管理等,银行提供资金,也承担一部分风险防控,尤其是前端准入,基本由银行决策。另一种,是纯粹导流的助贷业务,助贷平台只承担获客职能,后续信贷业务的签约以及风控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行决策完成。在这种模式下,助贷平台作为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营销平台的角色,受2019年年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范。该文件要求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自身的职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营销宣传要求具体参见本公众号此前文章《重磅!800万金融从业人员不得自行编发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2.联合贷款是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


既可以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搭配(如:蚂蚁金服与银行),也可以是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微众银行与传统银行)。合作方在导流或者获客的基础上共同出资放款,承担的是贷款人角色。联合贷款通常采用共同授信合同模式,即合同当中不区分不同贷款人的具体额度分配,但是合作机构会在内部的协议中约定出资比例。风控端,基本模式为共担风险机制,合作方运用自身的风控系统对客户进行评级,在信息收集及贷后管理承担部分风控职能;主要资金方运用授信、风控模型对客户评级和分层,预估风险系数、承担全程风险管理,尤其是前端准入以及贷中、贷款支付等风险控制。


联合贷款存在的问题是:共同授信模式引起资金的发放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以及合作方要求的出资金额的价格(利率)不同的问题。


四、助贷和联合贷业务模式


常见的助贷模式包括“融资担保模式”、“保证保险模式”“信托模式”。


1.保证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的由来是因为银行可能觉得纯粹的助贷风险太高了,互联网公司万一不靠谱跑路了或者是恶意欺骗怎么办?尤是这几年P2P跑路的事情也特别多,因此就有了这种保险的模式。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客户能接受的利率可能在20%,然后引入保险公司向银行提供保证保险,成本大概在2%。这样客户还是互联网公司提供,但是每笔资产都买保险公司的履约险。一旦资产出现问题,首先由保险公司来履约,这样就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形成保障。这样花2个点买履约保险,然后算上银行资金成本可能在8个点,互联网平台总的资金端的成本10%,助贷双方也都能接受。


2.融资担保模式


这一模式和保证保险模式的原理是一样的,只是引入了融资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的角色与上述保险公司类似,一旦资产出现问题,融资担保要履行担保责任对银行进行代偿。


3.信托模式


这个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没有办法取得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特别是受到互联网贷款地域经营范围限制的。同样的,信托公司的通道的成本的最终也要反映在贷款的成本上。


联合贷因为双方都有放贷资质,因此可以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上述的3种助贷模式中,如果助贷机构在提供导流的同时亦参与了出资放款,便转化为联合贷模式。同样,联合贷也可以在其结构中嫁接这三种模式。


业务模式详细梳理具体参见本公众号此前文章《注意红线!起底银行助贷业务!》。


目前,在联合贷款业务模式上,部分机构尚未采取上述的引入第三方的模式。但据多家银行内部人士反应,上述3种模式有助于巩固风险端多道防线的防控,或将被积极考虑和运用。


五、助贷业务近年监管动向


上文提及2017年的141号文,笔者认为可以作为助贷业务发展的分水岭,2017年之前,网络小贷模式混乱,类似的贷款业务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141号文后,监管集中整治,强调助贷“回归”普惠金融“本源”,传递的信号,并非“一刀切”阻断助贷业务的发展,而是继续保持包容的态度,强调完善业务结构和风控体系。基于助贷业务目前是银行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小微企业的渠道,助贷和联合贷款业务促进了持牌助贷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积极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和经营成本,长期来看,助贷业务大概率会被允许长期发展和持续完善。监管层面,近两年陆续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对银行联合授信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对助贷业务的担保资格进一步严格要求等。


另一方面,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城商行、农商行传统业务不允许跨区域经营,是由于监管层面考虑到异地没有经营机构、缺乏必要的客户关系维护,贷后管理,很难实现风控全覆盖。而城商行、农商行秉承的宗旨是立足本地、服务支持中小微,如今助贷业务兴起,存在的争议较大,一方面助贷业务切实扩大了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支持了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和传统银行未覆盖的尾部客户。另一方面,助贷业务似乎有悖于不允许跨区域经营的规定,加上风险防控的问题,助贷业务主要风控依托于助贷机构自身的场景化的数据风控系统分析,城商行发展助贷业务的核心取决于能否切实严控业务风险、实现自主风控决策。


从监管文件来看,截至目前,银保监会没有明确法规限制或定性城商行不能通过助贷业务实现消费金融业务的跨区域经营。地方监管局的文件仅仅提出了详细的业务指导和对政策方向的提示,未对助贷和联合贷款业务作否定限制。总体而言,长三角区域监管局指导文件较为密集,内地其他省份相对而言仍然较为宽松。


2018 年4月,上海监管局率先发文—《上海银监局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通知》(沪银监通〔2018〕19号),进一步规范“助贷”模式,明确了监管层在资产端和资金端严控 P2P 网贷的详细信息。
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对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浙银保监便函〔2019〕9号),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2019年10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强调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清晰界定权责划分;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审慎办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
2019年12月,宁波监管局最新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外部合作风险管理的通知》(甬银保监发〔2019〕141号),主要细化了四件事。一是明确了银行的责任和原则,尤其是严控前端准入。“各银行对合作机构提供的借款人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最终审核责任,合作机构仅可在银行确定的标准和流程可控的前提下协助收集、整理资料。““严禁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严禁仅凭合作机构信用降低标准或放弃标准发放贷款;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变相将信贷权利让渡给合作机构。银行要对合作机构推介的客户在事前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审查,严禁合作机构增信、担保环节与银行审批环节流程倒置。” 二是实施合作机构准入清单制管理。三是强调合作过程规范化管理,包括强化合作机构的外包业务、催收业务、派遣人员、宣传标识管理;强调对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四是建立完善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包括全流程管控个人信息安全;与代销业务同轨实施“双录”要求;存量业务新老划断有序压减;首次提出信用卡业务纳入外部合作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等。网贷政策沿革具体可以参见本公众号此前文章《某银保监局再发最强音!助贷联合贷何去何从?》。
  
六 、助贷或将圆梦城商行跨区域经营


值得关注的是:继2018年11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1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之后,2020年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共七章七十条。


该《办法》对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金融科技类公司可以看作是利好消息,对于助贷和联合贷款合规发展作了进一步明示。


对合作机构有了准确定义:“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对风险管理作了总体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在城商行跨区域经营方面,《办法》未提及浙江银保监局在2019年1月曾提出的“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的说法,此次主要强调的是:“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没有设定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的比例,只要求“审慎”开展, “识别和监测”此类业务开展情况。同时,民营银行不受次条款限制,没有物理网点、主要业务均在线开展的银行不受此限。其实对于如何认定异地本身也很有争议,也很难确定不会误判。而且从助贷主流消费贷的最核心监管文件《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看,也没有禁止异地授信,所以一般表述都是谨慎加强管理。具体可以参见本公众号此前文章《新规将至!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将有哪些转变?》。


在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基本原则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办法》明确: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办法》取消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联合贷款各方出资比例的限制,而是在《办法》【高管层职责】中规定: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贷款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不良贷款率等”并强调【合作信息披露】,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贷款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


《办法》在其他方面,还明确了:
【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以及其他风险控制规定(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及贷款支付、受托支付细则),贷款合作准入标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集中度管理、担保增信、清收合作以及退出机制等。【过渡期安排】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综上,此次《办法》的过渡期为2年,监管层面在强调风控的基础上,给予了助贷和联合贷款业务充分的发展时间和空间。银行+助贷机构+增信机构(保险、融担、信托)或成主流模式。这对于城商行拓展消费金融领域、开展线上跨区域经营,可看作一项重大的利好。


长期来看,金融科技赋能商业银行的发展不会停息,鉴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线上发展的无地域化属性或将逐步促进城商行区域局限化经营的放开,城商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也将相应优化和完善。


城商行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服务中小微的重任,其战略转型的重心正在向零售端倾斜,以助贷和联合贷款业务为代表的新金融业务形态前景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