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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登中心发布信贷ABS业务新规(附ABS法规汇编)

来源:ABS视界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10/18 19: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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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11月13日起施行。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中“产品备案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银保监会不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登记,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在银保监会备案,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仍存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当进行补登记。
2020年10月15日,银登中心发布实施细则《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管理,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以下简称证券化登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和存续期内对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息登记的行为,包括初始登记和存续期变更登记。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证券化登记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通知》和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证券化登记业务规则、数据标准及数据接口规范,组织开展证券化登记业务,履行日常统计报告和风险监测职责,保障系统稳定连续运行,为银保监会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提供支持。

第二章 登记主体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由登记主体通过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登记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证券化系统),采用专户方式办理证券化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由发起机构会同受托机构负责办理;存续期变更登记由受托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条 登记主体首次办理证券化登记前,应当向银登中心提交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开户申请表(见附件1)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批复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等材料,申请开立证券化登记专户。银登中心收到符合条件的开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手续,通知申请机构领取数字证书和下载安装证券化系统客户端。
第八条 登记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健全完善的证券化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和信息系统,并依照有关规定设置专线网络报送信息。
第九条 登记主体应当按照银登中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要素表》(见附件2)规定的要素报送证券化登记信息,具体要素填报模板通过证券化系统下载。
第十条 登记主体应当加强证券化登记质量管理,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管控和责任追究机制,杜绝迟报、漏报、错报和瞒报等行为。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登记主体应当通过证券化系统办理初始登记,录入要素信息并上传登记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明细信息、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要素表见附件2);
(二)《发行说明书》草案;
(三)《关于报送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的报告》(见附件3);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承诺书》(见附件4);
(五)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交《发起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计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六)银保监会和银登中心规定的其他信息与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主体按照规定录入初始登记信息并上传初始登记材料后,即可向银登中心提请核验。银登中心收到登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要求对初始登记信息和材料进行完备性核验,并反馈核验结果。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监管规定和登记要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银登中心通过核验。对于存在数据明显错误、缺失或信息材料不齐备等问题的,银登中心要求登记主体对登记信息和材料予以补正;收到补正信息与材料后,银登中心再次进行核验,直至核验通过。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开展新业务品种、开拓新市场等创新前,应当及时与银登中心沟通。银登中心可成立专门委员会对相关产品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 证券化登记通过核验后,银登中心发放唯一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受托机构持产品信息登记编码,按程序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取得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后取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应当书面通知银登中心,对应产品信息登记编码作废。

第四章 存续期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登记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通过证券化系统办理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变更登记,录入要素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新基础资产明细信息及统计信息(要素表见附件2);
(二)重大事件信息;
(三)银保监会和银登中心规定的其他信息。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受托机构及时提供基础资产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存续期变更登记频率原则上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频率保持一致。登记主体应当不晚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的次月第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当期存续期变更登记,直至各档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完毕。对于基础资产为正常类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登记主体按季办理存续期变更登记,且应当不晚于每个自然季度末的次月(即1月、4月、7月、10月)第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当期存续期变更登记。如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计划发生变更,登记主体应当于变更当月向银登中心申请更新存续期变更登记时间。
存续期变更登记信息的基准日应当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受托机构报告》数据信息的计算日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登记主体应当于重大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化系统上传材料(加盖受托机构公章)进行登记,说明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具体事项、可能影响及应对措施等。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发生或已预期到将发生信托财产不足以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事项;
(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在其参与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
(三)受托机构或贷款服务机构变更事项;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
(五)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交易文件约定的正常分配收益的;
(六)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从事证券化业务水平的;
(七)信托合同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八)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银登中心对登记主体存续期变更登记情况及其数据报送质量进行抽查,对未及时办理存续期变更登记或数据报送存在明显错误、缺失的予以提醒,登记主体应当于收到银登中心提醒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银登中心制定信息报送标准,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动态调整信息报送内容,持续优化系统建设和数据传输方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基础资产信息完成登记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正已登记信息的,登记主体应当提交《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更正申请表》(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申请更正。银登中心于登记主体提交更正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更正。
第二十一条 银登中心对登记主体证券化登记实施质量管控,建立证券化登记质量评价机制和反馈机制,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证券化登记情况,向市场发布数据质量核查通报。
第二十二条 银登中心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日常监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与统计分析体系,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证券化产品风险监测情况,根据需要为市场提供证券化产品相关信息。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通知》和本规则要求实施证券化登记的,银登中心督促相关登记主体纠正和限期实施整改,必要时进行行业通报;情节严重或者长期存在数据登记质量问题的,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后,银登中心将暂停受理证券化登记和发放产品信息登记编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银登中心将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保监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要素表》由银登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