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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至18%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5/31 12:54:43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明确,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与此前规定相比,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有明显提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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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