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延安市金融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安市金融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延安市金融业协会章程》与《延安市金融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凡本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按时、足额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协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根据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在协会中承担的职责和会员性质,采用不同的会费缴纳标准。
第六条 按本协会的性质,会员年会费按下列基本标准收取:
(一)银行类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为8000元人民币,村镇银行3000元人民币。
(二)小额贷款公司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按照公司注册额划分为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3个档次。
(三)证券类公司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
(四)担保公司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按照公司注册额划分为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三个档次。
(五)保险公司每年缴纳会费标准按照保费收入缴纳。延安市金融业协会秘书处每年根据各公司情况确定档次并下发缴费通知书。最高额为8000元,最低额为2000元。
(六)投资公司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为:市级公司5000元,县级公司3000元。
(七)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最低标准为100元,由会员个人自愿选择缴费数额。
其他非金融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参考以上标准自愿缴费。
第七条:会员可以自愿交纳特别会费,特别会费数额不限。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前。
第九条 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当年度上半年入会会员自当年年度开始收取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可按当年会费的一半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会费可以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协会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由协会财务部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发放的“陕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时,可向本协会秘书长提出缓交或者减免会费的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当年会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延安市金融业协会章程》中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会费用途
第十三条 会费支出应遵循取之会员、用之会员,量入为出、合理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展以下业务:
1、经费用途;
2、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
3、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4、(常务)理事会会议费用;
5、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6、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7、编辑出版、网络舆情应用、信息推广费用;
8、财政上缴费用;
9、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协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所开展的业务活动支出。会费结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7号),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会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相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协会对会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制定的《延安市金融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