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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归还民间借贷,支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1.71亿元,事后以借为名索取客户好处20万元!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      发布者:刘乐荣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1/7/18 18:24:18
由于工作关系,银行信贷从业者能够了解客户资金需求,有些银行信贷从业者据此就看到谋取好处的机会。银行信贷从业者一旦利用职务之便介入客户资金需求,其最终都会涉及民间借贷,经办客户贷款也会受民间借贷影响,违规违法发放贷款就会成为一种必然。这就是为什么监管部门及各家银行都会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员工以各种形式参与民间借贷。本文介绍了一家全国头部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为帮助客户归还本人的民间借款,违法发放贷款1.71亿元,事后索取客户好处20万元,后因此事发被留置,留置期间主动交代收取其他客户好处127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财产40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一)违法发放贷款

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6月,刘某(注:1972年7月31日)先后任职甲银行A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B支行行长,负责经办、审批相关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期间,在其经办、审批某电子科技公司、某照明公司(注: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钟某1、黄某)信贷业务的过程中,明知贷款人存在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材料、借新还旧、违反集团授信、伪造财务数据、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等信贷风险,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审慎经营规则”等规定,经办并审核同意向电子公司、照明公司发放贷款1.71亿元。经审计,截止案发,上述贷款中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17062.33万元,利息1531.37万元。
(二)收受客户好处
2007年底至2017年,刘某在担任甲银行A支行副行长、B支行筹备组组长、副行长(主持工作)、B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其经办、审批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郑某、杨某、钟某2等贷款客户的请托,为孙某、郑某、杨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及钟某2个人在甲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孙某、郑某、杨某等人送予的钱款、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109万元,多次索取钟某2、杨某、陈某2钱款共计38万元,并将上述财物用于其家庭支出及个人理财等活动。
其中,刘某为陈某2控制公司介绍过桥资金拆借业务上提供帮助,向其索取好处10万元;刘某在违法发放黄某、杨某的某电子科技公司、某照明公司1.71亿元贷款后,以借为名向杨某索取好处20万元。

判决书显示,刘某在抓获后,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全部违法发放贷款和收受杨某20.5万元财物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这说明刘某事发大概率是由于杨某而迁出来的。

刘某违规细节剖析

(一)从事民间借贷

判决书显示,刘某属于深度涉足民间借贷;一是为资金需求供给双方牵线单桥,刘某就是因为为陈某2介绍过桥资金拆借业务提供帮助,才向陈某2索取好处10万元;二是直接介入民间借贷,刘某之所以会违法发放贷款1.71亿元,其目的在于为帮助钟某1(另案处理)获取资金偿还钟某1欠其个人的民间借款及其本人为钟某1所担保的民间借款,这充分说明刘某已经直接从事民间借贷,并且发放贷款前已经因民间借贷欠下民间借款。
点评:刘某如此深的涉足民间借贷,而甲银行事前对此毫无了解,这也侧面说明甲银行当时对有权审批人的管控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有权审批人作为贷款风险控制的关键所在,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放松管控。
(二)客户准入存在重大问题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刘某为处理民间借贷,在其经办、审批钟某1、黄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电子公司贷款业务的贷前调查、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管理的过程中,明知天该公司贷款业务中存在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财务数据、所提供的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提供虚假贷款材料等信贷风险,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仍经办并审核同意给予天泽龙公司贷款授信额度1.5亿元并发放了相关贷款。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电子公司贷款陆续发生逾期,逾期贷款本金共计1.47亿元。
点评:如此明显贷款准入问题,这既说明基层员工的风险合规意识不强,盲目听从领导安排,也说明上级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否则这种贷款无法根本发放不出去。
(三)违规发放重组贷款
2016年12月电子公司股权变更,由黄某实际控制。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刘某明知电子公司系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贷款用途不实、伪造财务数据、所提供的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仍然同意采取办理“借新还旧”重组贷款的方式发放1.47亿贷款,掩盖电子公司不良贷款,延缓电子公司不良贷款爆发时间。该笔1.47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均被用于清偿电子公司前期在甲银行的逾期贷款本金,并于2017年12月发生逾期。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甲银行审批通过电子公司借新还旧重组授信方案,由于电子公司未能偿还贷款利息和罚息,导致该次重组授信方案无法实施。为首次重组授信方案的实施,刘某明知黄某实际控制的照明公司贷款业务中存在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贷款用途不实、财务数据造假、提供虚假贸易材料、违反集团授信等信贷风险,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仍违法审核同意给予照明公司贷款授信额度2400万元并违法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400万元,该笔24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于2018年6月发生逾期。
点评:按理说,重组贷款的审批权限都是在上级部门,而且也是各家银行贷款管控的重点,金额这么大、违规性质这么严重的重组贷款如何能发放出去?这点也是笔者无法想象的,笔者建议甲银行应以此案为切入点,全面梳理下本行重组贷款的管控及审批流程,防止该类问题再次发生。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闽0206刑初872号《刘小平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总结与启示
虽然判决书没有披露刘某到底借了多少钱给钟某1,以及刘某为钟某1所担保的民间借款涉及金额多少,但是从刘某敢于在有重大信贷风险、明显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情况下,向电子公司发放首笔1.5亿重大违规贷款,足于说明刘某涉及钟某1的民间借贷金额不会小。
一般而言,银行员工一旦涉足民间借贷,很难收手,原因很简单,民间借贷来钱太快啦,而且不用费什么力气,银行发的那点工资根本看不上眼,在没有出事之前,都会迷一样的自信民间借贷是最好最快的挣钱手段。由于民间借贷和国家经济政策存在很大正相关,一旦国家经济出现波动,那也是民间借贷出现问题的时候,再加上需要民间借贷的客户基本上属于高风险类型,所以从事民间借贷的银行员工最后都很难善终,出事情几乎也是必然,每年都有银行员工因此而被判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有人甚至因无法忍受压力,抛去整个人生。
正如有人所说,当前所有挣大钱、挣快钱的方法都可以在刑法里可以找到,靠民间借贷谋取个人财富的是行不通的,最终必然会走向违法的道路。我们每一位银行信贷从业者要远离民间借贷,更不要寄希望依托职务便利从事民间借贷,否则最早只能自食其果、咎由自取;银行各级管理者一旦发现银行员工涉及民间借贷,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