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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1/5 16:38:04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145条,对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强化审慎监管进行了部署。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办法》的修订发布将进一步推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促进外资银行参与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将坚持对外开放与审慎监管并重,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银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办法》修订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 

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依法落地

《办法》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衔接,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营业性机构需满足的总资产要求、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主要股东选择范围。《办法》所称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类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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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九条规定,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金来源合法;(三)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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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条规定。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机构股东除外;(三)外方股东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将外资银行部分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分行开业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或调整;取消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审批;缩短两级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简化外资银行赴境外发债的部分申请材料要求。


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

 按照中外一致原则,《办法》在相关许可章节中,相应增加了股权管理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审慎监管,并对股东变更的内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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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五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仅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